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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网络交易 须防商品假冒伪劣发表于2008年05月06日 出自:解放网
案情: 刘先生2005年起在淘宝网等开设了自己的商铺,专门销售Adidas、Nike等知名品牌的运动鞋。2008年初,某些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刘先生销售的鞋子的买家向公安局举报称:经耐克体育 (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这些运动鞋均系假冒伪劣产品,刘先生网上销售的名牌运动鞋是假货。 2008年2月27日,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刘先生批准逮捕。刘先生辩称:其进货渠道一是从生产、制造这些品牌运动鞋的工厂直接进货;二是买家在网上发订单给刘先生后,由刘先生通知工厂发货,工厂直接将货送至买家手中。并称直接从工厂进的货肯定都是真货,但工厂直接发货给买家的商品,本人并不知情。 警方经调查取证后,认为刘先生的售假行为已触犯刑法,但因涉案金额不大,予以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至此,刘先生为自己因对知名品牌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而触犯刑律后悔莫及。 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didas、Nike等国际知名品牌运动鞋正常价格一般在700元至1500元不等,而在网站上有些商品的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故买家不应心动,除非选择当面交易或对商品作出直观的判断后才可购买。而网络销售过程中的卖家,其购货渠道应当是合法的,商品也必须是真品;当卖家作为厂商与买家的中介方对货物介绍出售时,则必须核实该厂家的品牌经营许可资质。卖家千万要注意避免自己作为中介方而出售货物,即使需要中介也必须与厂家签订合同。 而淘宝网、易趣网等网站仅作为交易平台,并非交易当事人,只要这些网络交易服务商在其平台上均作出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明确标识及具体的处理办法,司法审判中法院一般支持受害者对平台网站提出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少。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以诚信为首要原则,提高法制意识,消费者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购买冒牌商品,卖家也不要疏忽进货渠道及销售方式,尤其不能忽略对世界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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