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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冒签买商铺合同属民事欺诈发表于2008年04月29日 出自:市场报
价值百万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居然被人冒签,莫名其妙的违约通知书竟然从天而降,明明不是自己签的合同却被告知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2008年4月17日,在西安市骡马市商业步行街北区地下一层购买过商铺的吴先生称,他就遇到这样的蹊跷事。 购房户:买卖合同被冒签 违约两年不知情 据吴先生讲,2004年7月,他购买了西安市骡马市商业步行街北区地下一层一间面积35.87平方米、价值104万元的商铺,并与作为兴正元开发商的西安古城建设开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先交一部分购房订金和首付款,余款进行银行按揭。 吴先生先后分三次向西安古城建设开发公司交纳订金13万元、首付款29万余元,共计42万余元。交完钱后,开发商告诉吴先生回家等待,签合同时通知他。 吴先生这一等就是3年,2007年8月16日,吴先生突然莫名其妙地收到一份《违约通知书》。通知书中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您应于2005年7月15日前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截至2007年8月16日,您仍有62万房款未付清,逾期760天,产生违约金94240元,合计应付款714240元。 拿着《违约通知书》,吴先生来到西安市骡马市商业步行街营销中心,要求看那份所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经过与工作人员协商,开发商终于拿出了那份合同。 吴先生激动地说:“我当时看完那份合同就傻眼了,这份我从未见过、编号为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签字处居然出现了我的名字,旁边还有假冒我的印章。这不是明显在造假吗?” 2007年9月13日,吴先生一纸诉状将西安古城建设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西安古城建设开发公司与他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要求西安古城建设开发公司退还其订金13万元、首付款29万余元及经济损失,共计51万余元。 半年后,吴先生却等来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今年3月25日又将西安古城建设开发公司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发商:合同不是吴先生签的是谁签的? 2008年4月3日,吴先生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名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和样本上的‘吴××’三字不是同一人书写。 事后,吴先生说,他也是生意人,不可能视合同为儿戏。按照约定,2007年9月西安古城建设开发公司就应该交房,他就可以取得经营权,但现在闹得他房财两空。 来到西安市古城建设开发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西安市湘子庙街36号。这里大门紧锁,门牌号为湘子庙街36号没有西安市古城建设开发公司这个单位。 骡马市商业步行街开发商西安市古城建设开发公司究竟在哪里?找到位于骡马市商业步行街的兴正元集团。集团总裁助理郑学庆称,西安市古城建设开发公司原来是骡马市商业步行街的开发商,办公地点就在他这里。 当询问西安市古城建设开发公司与吴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吴先生本人签署时,这位总裁助理反问,不是他本人签的能是谁签的? 律师:冒签合同属民事欺诈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雷小冬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订金和购房首付款,从法律意义上讲,事实上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签署合同原则上应该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法律行为。如果合同的签名是原告本人,那原告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的签名不是原告所签,那么,这份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就不可能成立。 被告这种行为如果构成,是典型的民事欺诈。被告不但需将首付款29万余元如数返还原告,还要承担从交钱至返还之日起的相关利息,并双倍返还订金。 兴正元广告公司的郭先生拿出几张吴先生当时交款时的凭证,想说明那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吴先生授意他人所签。吴先生他绝对没有授意任何人替自己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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